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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宿文涛诉被告杨金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文涛,杨金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4960号原告:宿文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悦,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姣,女,汉族。原告宿文涛诉被告杨金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文涛及委托代理人刘悦、被告杨金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文涛诉称,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生活不和谐,感情破裂,并开始分居,被告也表示过同意离婚,仅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宿跃骞由被告抚养;三、分割夫妻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金姣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宿跃骞。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宿文涛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宿文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