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钱德平与张晓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德平,张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钱德平,男,藏族,生于1987年6月2日,住所地甘肃省天祝县。被执行人:张晓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8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钱德平与被执行人张晓勇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晓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晓勇赔偿财产损失5126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晓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张晓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实际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51260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敬审判员 菅新涛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