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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汉明与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郭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汉明,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郭裕,王彩丽,原宗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沈汉明,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413弄5号504A室-15。法定代表人:蔡卫忠。被执行人:郭裕,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王彩丽,女,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执行人:原宗卿,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汉明与被执行人郭裕、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王彩丽、原宗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裕、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王彩丽、原宗卿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郭裕名下有位于海门市海门镇腾达花园111幢404室房屋(房屋权证号:20××56,其中房号404的建筑面积为145.18平方米,房号16的建筑面积为14.83平方米)及腾达花园111幢45号车库(房屋权证号:20××21,建筑面积为25.87平方米),上述房屋存在抵押。本院另案已予以查封,目前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裕、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王彩丽、原宗卿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同意等被执行人财产处分后再参与分配处理,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郭裕名下房产现正在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等被执行人财产处分后再参与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