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8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皇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皇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8193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光文。委托代理人王艳平,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皇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庄创裕。委托代理人马彦忠,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心宇,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皇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就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收取的受理费87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剩余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 云 波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曹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