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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任某甲诉任某乙、任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366号原告:任某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阿娟,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良,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乙,男。被告:任某丙,女.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任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任某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江霖审 判 员  杨 钊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