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任某甲诉任某乙、任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366号原告:任某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阿娟,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良,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乙,男。被告:任某丙,女.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任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任某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江霖审 判 员 杨 钊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