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行审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审复1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9207-9。法定代表人:张运才,局长。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陈洪海,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袁桥村袁桥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70********。复议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埇桥区国土局)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02行审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埇桥区国土局一审申请称:被执行人陈洪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60平方米(约0.09亩)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埇桥区国土局依法立案查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陈洪海,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陈洪海拒不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依法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10月8日,埇桥区国土局作出宿埇国土资执罚〔2016〕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洪海于2012年5月未经批准,在解集乡沟上村小学东侧、生活路北侧非法占用60平方米(约0.09亩)土地建住宅,该宗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显示为林业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谈话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停工通知等。埇桥区国土局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陈洪海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埇桥区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洪海作出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9亩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同时,告知陈洪海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9日送达陈洪海,陈洪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陈洪海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至2016年10月24日止,申请强制执行的三个月期限至2017年1月24日止;陈洪海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至2016年12月8日止,申请强制执行的三个月期限至2017年3月8日止。埇桥区国土局于2017年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具备受理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对埇桥区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宿埇国土资执罚〔2016〕7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埇桥区国土局复议称:埇桥区国土局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未超出法定的三个��的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埇桥区国土局于2016年10月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陈洪海,陈洪海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应至2017年4月9日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至2017年7月9日。埇桥区国土局的于2015年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并未超出法定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准予执行。经审理查明:埇桥区国土局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宿埇国土资执罚〔2016〕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陈洪海: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9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同时,该处罚决定书告知陈洪海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限期拆除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埇桥区国土局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陈洪海。陈洪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陈洪海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埇桥区国土局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埇桥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为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陈洪海起诉期限为十五日,复议期限为六十日,因复议期限长于起诉期限,需等待复议期限届满后,才能计算埇桥区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陈洪海于2016年10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其复议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埇桥区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其于2017年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该项处罚决定,已超出法定的申请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埇桥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处罚决定应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陈洪海于2016年10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其起诉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埇桥区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埇桥区国土局于2017年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该项处罚决定,未超出法定的申请期限,依法应予以受理,一审裁定对埇桥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三项处罚决定以超出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02行审3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平审判员 潘庆飞审判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