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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自胜与朱安昆、濮阳市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自胜,朱安昆,濮阳市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782号原告范自胜,男,汉族,1998年5月16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田严冬、高超,为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安昆,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濮阳市昆吾路新区。被告濮阳市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106国道与苏北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自胜诉朱安昆、濮阳市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自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自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