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再国与颜家财、重庆国泰出租车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再国,颜家财,重庆国泰出租车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71号原告:任再国。被告:颜家财。被告:重庆国泰出租车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8号C栋1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254608。法定代表人:彭广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五一街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68894048Y。负责人:刘晓玲,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再国诉被告颜家财、重庆国泰出租车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再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再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再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再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