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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邱某1、邱某2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1,邱某2,徐2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7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1,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某2,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人徐2,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1、邱某2、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1、邱某2、徐2及辩护人顾鹤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1因不满被害人康某某在工作中为难其妻子徐1,遂纠集被告人邱某2、徐2,由被告人邱某1开车跟踪康某某至本区西渡街道南渡村大同859号附近,由被告人邱某2持棍棒、被告人徐2持小刀对被害人康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康某某上颌窦前壁骨折、面部单个创口长度4.5cm以上、头皮创口、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经鉴定,上述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二级、轻微伤、轻微伤、轻微伤。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邱某2被民警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1、邱某2、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人广某、徐1、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1、邱某2、徐2因琐事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1、邱某2、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2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邱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邱某1、邱某2、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