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治成与石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治成,石天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2民初2327号原告:乔治成,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石天才,男,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乔治成诉被告石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建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治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天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治成诉称,2011年12月19日,被告石天才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当场给原告书写借据一份,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欠条一支,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石天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被告石天才向原告乔治成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款条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天才于本判决生效即给付原告乔治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天才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乃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