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二江与崔江涛、申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二江,崔江涛,申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013号原告:崔二江,男,1982年,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崔江涛,男,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申艳艳,女,1979年,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崔二江诉被告崔江涛、申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在庭外协商解决达成协议,故特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二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