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某、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某,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系济南铁路局工务机械段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80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