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长玉、贾正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长玉,贾正萍,张某某,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9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勇,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申请人:温长玉,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被申请人:贾正萍,女,1959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被申请人:温某某,男,201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温某某之母。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勇与被申请人温长玉、贾正萍、张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宁0381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共同继承的财产即位于青铜峡市小坝X街XXX号商贸房。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共同继承的财产即青铜峡市小坝X街XXX号商贸房(占房屋价值17万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庆伟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人民陪审员 唐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