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尹远香与刘勇、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远香,刘勇,刘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314号原告尹远香,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勇,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月娥,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远香与被告刘勇、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远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远香撤回对被告刘勇、刘月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财产保全费1850元,合计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尹远香承担。审 判 员 唐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