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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执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新运、贺坚、贺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建华,谢新运,贺坚,贺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辛建华。被执行人谢新运。被执行人贺坚。被执行人贺灿。申请执行人辛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新运、贺坚、贺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1日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由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湘03执监3号执行裁定指令我院执行。我院依法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