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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与任宇超、张永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任宇超,张永平,张建明,刘钱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9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被执行人:任宇超。被执行人:张永平。被执行人:张建明。被执行人:刘钱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程与被执行人任宇超、张永平、张建明、刘钱栓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钢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申判员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