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7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住本市虹口区。辩护人向诗图,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泽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向诗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杜某某以虚构的建设项目、获得贷款、找工作、投资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0余万元。具体如下:1、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分别以虚构的永安市规划建设展览馆建设项目及可为被害人刘某某获得银行贷款为由,从刘某某处分两次骗取了共计50万元,后于案发前归还了0.5万元。2、201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分别以虚构的投资项目及其本人账户被冻结为由,从被害人周某某处分多次骗取了共计63万余元,后于案发前归还了2万余元。3、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杜某某以虚构的能为被害人李某在上海海事大学找工作为由,从李某处骗取了2.8万元,后于案发前归还了0.2万元。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的陈述笔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借条、银行通知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永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永安市规划建设展览馆情况的介绍函》,上海海事大学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被告人杜某某的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陶琛怡审 判 员 高 欣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