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飞飞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飞,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966号原告:李飞飞,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礼泉县。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磺镇溪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原告李飞飞与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飞撤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