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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霍承贤、单玉香等与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承贤,单玉香,刘蕙瑜,龙口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344号原告:霍承贤,女,193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敏,系霍承贤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致盛,龙口市洼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玉香,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敏,系霍承贤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致盛,龙口市洼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蕙瑜,女,199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敏,系霍承贤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致盛,龙口市洼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龙口。法定代表人:姜毅,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任骨一科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中夏,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霍承贤、单玉香、刘蕙瑜诉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霍承贤、单玉香、刘蕙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承贤、单玉香、刘蕙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承贤、单玉香、刘蕙瑜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承贤、单玉香、刘蕙瑜承担。审 判 长  迟德能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新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