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益阳惠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明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惠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益阳市明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惠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李丽平,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明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区明月村。法定代表人:彭桂军,系公司经理。上诉人益阳惠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明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益阳惠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5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益阳惠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