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388号之二申请人: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培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八路以南,西昌南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朱述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市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2017)皖1302民初6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7月19日冻结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的账号34×××99、在徽商银行纺织路支行的账号25×××18中的4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本案已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你处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立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