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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一附房内(附房门未上锁),盗窃卢某面包车内驾驶座上一土黄色腰包里的人民币805元。2、2017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的同一附房内,盗窃卢某面包车内驾驶座上一土黄色腰包里的人民币2015元。3、2017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的同一附房内,准备盗窃时,被卢某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杜某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杜某在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卢某当场抓获,卢某随即报警,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第一、二笔盗窃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杜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先期被羁押8日。又查明,被告人杜某所盗赃款人民币28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卢某,被害人卢某亦出具谅解书,希望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在实施第三笔盗窃时,被被害人当场抓获,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一、二笔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所盗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因本案已被羁押8日,依法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波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