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都立君与赵全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立君,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都立君,男,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赵全,男,1963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立君与赵全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904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全保证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200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都立君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廷珩审判员 赵金伟审判员 姜勤义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