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周昌武与沭阳楚翔金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武,沭阳楚翔金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周昌武,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沭阳楚翔金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常州路金地华园二期商铺37、38号。法定代表人:周子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昌武与被执行人沭阳楚翔金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昌武香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文书(2016)苏1322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处于上诉期,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昌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大勇审 判 员 仲 超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