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某、吴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发审 判 员 章黎选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