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洪平诉被申请人刘岩松、马立新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洪平,刘岩松,马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86号申请人于洪平,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周耀川,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翠翠,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岩松,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马立新,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于洪平与被申请人刘岩松、马立新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岩松、马立新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于洪平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岩松、马立新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以及设定其他财产权利。申请人应当在原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