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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锦与董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锦,董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071号原告:宋锦,女,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代理人:沈俊峰,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燕,女,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负责人:吴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锦与被告董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谭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