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丽与孙红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孙红旭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娟,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旭,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新,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丽因与被上诉人孙红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