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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明成与被告刘衍国、宣廷凤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成,刘衍国,宣廷凤,刘盛军,卿桂云,刘清莲,刘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民初1587号原告:廖明成,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衍国,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刚,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廷凤,女,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刚,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盛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卿桂云,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刘清莲,女,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刘某,男,200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法定代理人:刘盛军(刘某之父),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原告廖明成与被告刘衍国、宣廷凤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13日,根据廖明成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刘盛军、卿桂云、刘清莲、刘某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明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被告刘衍国、宣廷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刚、刘涛,被告刘盛军暨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卿桂云、刘清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明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相邻通道修建的房屋及围墙并修建内空为4米的相邻通道一条,确保原告及家人的正常通行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同组村民。2010年村组统一规划建房,原被告系相邻建房户,按照要求,相邻各户均留有内空为4米的共用通道以方便出行。建房初期组长及社员代表现场放线,以此确定各建房户的屋基四至界限,原告房屋修建完工后便与妻子外出打工。2016年6月原告打工回家,发现被告占用部分共用通道修建房屋和围墙,严重妨碍原告及家人的正常通行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并经村组及司法所调解未果。刘衍国、宣廷凤、刘盛军共同辩称,被告一家六人参加统规统建,没有占用共用通道。原告属自建,造成共用通道变窄的原因是原告将房屋向东南方向倾斜。对当事人争议的共用通道变窄的原因,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组长及社员代表陈述“相邻之间通道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统一要求,两家(廖明成、刘衍国)的房屋基本同时建完,刘衍国的偏房面积超了点,廖明成的房屋没有摆正”的内容可以看出,共用通道变窄系原被告共同造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5.12”地震后,原告参加房屋自建,被告参加房屋统建,原被告为相邻方。建房时,因原告房屋朝向与其他统建户房屋朝向不一致,被告修建偏房时超出一定面积,致使原被告相邻通道前宽后窄。原告认为被告占用共用通道,经村组、司法所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协议,原告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1.原告除与被告相邻有通道外,与另一相邻方还有一处通道。2.原被告相邻通道能够满足原告及家人生产、生活必要的通行。本院认为:相邻通行权是一种必要通行权。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原因导致共用通道前宽后窄,但此通道并非原告及家人生产、生活唯一的通道,且该通道能够满足原告及家人生产、生活必要的通行。该通道现状已形成数年,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占用相邻通道修建的房屋不利于相邻方生产、生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明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明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