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小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29号罪犯郑小峰,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0日,重庆市梁平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郑小峰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3月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未执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于2012年12月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合并执行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又因漏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连同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此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发现漏罪,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梁法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小峰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小峰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郑小峰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行政奖励表、罚金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小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累犯、多次犯罪情节、��窃惯犯、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小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