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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梅诉被告孙国义、邓继荣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梅,孙国义,邓继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44号原告:孙红梅,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孙国义,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邓继荣,女,住址同上。原告孙红梅诉被告孙国义、邓继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