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梅诉被告孙国义、邓继荣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梅,孙国义,邓继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44号原告:孙红梅,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孙国义,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邓继荣,女,住址同上。原告孙红梅诉被告孙国义、邓继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