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春地、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地,陈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地,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陈永军,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周春地与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永军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房产已被他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得款3735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永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12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7358元,未执结标的为73892元。现申请执行人周春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