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庄水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水英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50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水英,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水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敏茹、杨文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水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17、18日间,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6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当日到龙海市浮宫镇溪东农场郭某3的虾池寮盗窃的6包某1海壹牌南美白对虾配合饲料(价值1020元)。2、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当日到龙海市东泗乡卓港村村口土地庙后陈某的虾池岸盗窃的1台大力士牌增氧机。3、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800元的价格向张某2、张某1、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三人伙同他人于同日到龙海市浮宫镇邱厝村草埔头社邱某的小屋盗窃的8包某2马牌鳗鱼配合饲料幼鳗饲料(价值2160元)。4、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7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同日到龙海市浮宫镇溪东农场花果园曾某的虾池寮盗窃的7包海龙牌虾饲料(价值1211元)。5、2016年7月13、14日间,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同日到龙海市浮宫镇埔里村埔里社海埔郭某2的虾池寮盗窃的1台三相异步电动机。6、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1100元的价格向张某2、张某1、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三人伙同他人于同日到龙海市浮宫镇霞郭村郭某1的虾池寮门口的简易棚盗窃的11包海龙牌虾饲料(价值1903元)。7、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同日到龙海市紫泥镇南书村港西社水产市场后林某的虾池寮盗窃的4包全兴牌虾饲料(价值692元)和1台上海人民牌水泵。8、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200多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同日到龙海市东泗乡清泉村南山社杨某1的虾池寮盗窃的2包珊瑚牌虾饲料(价值340元)和1箱津开牌控藻王灭藻液(价值32元)。案发后,被告人庄水英于2017年3月16日到龙海市公安局东泗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庄水英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庄水英的刑事责任。并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庄水英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水英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庄水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7、18日间,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6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当日到龙海市浮宫镇溪东农场郭某3的虾池寮盗窃的6包某1海壹牌南美白对虾配合饲料(价值1020元)。2、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当日到龙海市东泗乡卓港村村口土地庙后陈某的虾池岸盗窃的1台大力士牌增氧机。3、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800元的价格向张某2、张某1、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三人伙同他人于同日到龙海市浮宫镇邱厝村草埔头社邱某的小屋盗窃的8包某2马牌鳗鱼配合饲料幼鳗饲料(价值2160元)。4、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7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同日到龙海市浮宫镇溪东农场花果园曾某的虾池寮盗窃的7包海龙牌虾饲料(价值1211元)。5、2016年7月13、14日间,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同日到龙海市浮宫镇埔里村埔里社海埔郭某2的虾池寮盗窃的1台三相异步电动机。6、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1100元的价格向张某2、张某1、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三人伙同他人于同日到龙海市浮宫镇霞郭村郭某1的虾池寮门口的简易棚盗窃的11包海龙牌虾饲料(价值1903元)。7、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同日到龙海市紫泥镇南书村港西社水产市场后林某的虾池寮盗窃的4包全兴牌虾饲料(价值692元)和1台上海人民牌水泵。8、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庄水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龙海市东泗乡东泗村56号其废品收购店,以200多元的价格向张某2、邓某(均已判刑)购买二人于同日到龙海市东泗乡清泉村南山社杨某1的虾池寮盗窃的2包珊瑚牌虾饲料(价值340元)和1箱津开牌控藻王灭藻液(价值32元)。案发后,被告人庄水英于2017年3月16日到龙海市公安局东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水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邱某、郭某1、林某、陈某、杨某1、郭某2、郭某3、邓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投案证明书;被告人庄水英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水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多次购买自用、销售,价值735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庄水英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庄水英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庄水英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庄水英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庄水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水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庄水英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琼人民陪审员 魏晓玲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的;(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