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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宇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傅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宇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傅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93号申请人:河北宇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区城西2公里。法定代表人:杨瑞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傅康,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申请人河北宇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傅康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保全,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康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英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