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异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欣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北京京信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异100号案外人:北京好车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八街7号院4号楼4层400C。法定代表人陆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欣,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京信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委会西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刘丽娜,经理。本院在办理王欣申请执行北京京信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信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北京好车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车之家公司)就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好车之家公司称:贵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过程中,查封了VIN码为×××、车型1.6GLMTOV北京现代汽车一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该车辆为异议人所有,现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事实和理由如下:异议人为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特定车型的独家代理经销商,被执行人为现代公司的授权经销4S店。现代公司可以根据异议人的订单将车辆运送至异议人指定的地点或者异议人指定的现代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异议人委托被执行人提供到店接车、验车、车辆存放保管、交车、回款等服务,异议人向被执行人支付交车服务费。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接受了异议人购买的涉案车辆。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被执行人发生资不抵债、破产等情况的,异议人有权立即收回该商品车。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贵院查封,对于异议人存放于被执行人处的车辆应予以返还。故提出执行异议,望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王欣辩称:不同意对方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京信汽车公司未答辩。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5日,王欣诉京信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12民初3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王欣与京信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于2016年10月13日解除;二、京信汽车公司返还王欣购车款1696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三、京信汽车公司赔偿王欣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该判决于2016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京信汽车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王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京0112执3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京信汽车公司仍未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京信汽车公司场地内的相应财产。另查,2016年5月17日,现代公司(甲方)与好车之家公司(乙方)签订《独家经销协议》,约定:合同车辆指本合同项下由甲方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悦动定制车型的合格车辆;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全中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的独家总经销商采购并销售合同车辆。销售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根据自身安排,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车价款后向乙方交付合同车辆,甲方将乙方购买的合同车辆运输至乙方指定的甲方授权经销商或乙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同确认接收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完毕;交付地点为乙方指定的甲方授权经销商或乙方指定地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另,好车之家公司(甲方)与京信汽车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二、合作模式: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到店接车、验车、PDI、车辆存放保管等线下服务(服务内容详见附件),甲方按照乙方每月服务的车辆台次向乙方结算交车服务费。合作车型:汽车之家定制新悦动家悦版。交车服务费结算周期:按月结算。三、甲方权利义务:3.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逐月进行KPI考核与激励,具体KPI考核与激励标准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以商务政策的形式通过北京现代DMS系统公布,并根据考核激励结果确定当月最终的交车服务费。3.2、甲方有权随时对保存在乙方的车辆进行盘库,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3.3、甲方集中保管车辆合格证,在甲方收到相关车辆的货款后,将对应商品车的合格证交给乙方并最终由乙方交付购车用户。3.4、代管车辆在乙方代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报备,乙方不得将代管车辆摆放至其下级销售机构或其他销售服务商处,不得对代管车辆改装,加装,车内部件不得随意拆卸。3.5、本合同期间,甲方对于由乙方代管的车辆,有权将车辆调离。四、乙方权利义务:4.15、本合同期间,乙方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或其他可能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商品车并将此情况通知北京现代;甲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乙方同意北京现代将乙方在北京现代处的保证金、返利及预付车款账号内的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甲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6年,好车之家公司从现代公司处购买了车辆识别代号为×××的涉案车辆。京信汽车公司授权其单位人员孙磊负责办理接验车事宜。2016年6月22日,孙磊至现代公司处接收了涉案车辆,并停放在京信汽车公司经营场所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好车之家公司与京信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服务合同关系,涉案车辆由好车之家公司购买,并委托京信汽车公司代为接车、车辆存放保管等,故涉案车辆应属于案外人好车之家公司所有,而非被执行人京信汽车公司的责任财产,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应对涉案车辆予以解封。故案外人好车之家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停放在被执行人北京京信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车辆识别代号为×××的现代汽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福华审判员 苏宝泉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颖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