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润福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润福,群众,小学文化,人,捕前住土默特左旗铁帽乡双号村183号。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放火罪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26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看守所。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润福犯放火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平、代理检察员郭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润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润福与住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二中学家属楼北巷内的陈某某(李某某母亲)共同生活的想法遭到拒绝后心生怨恨并伺机报复。2017年4月10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康润福从察素齐镇土默特饭店北路西侧捡了一张白纸,到陈某某家院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并从陈某某家南房的玻璃裂缝处扔进屋内,致使陈某某家床、床垫、地毯、窗帘等物被烧毁。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土左价认鉴字(2017)第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烧毁双人床、床垫、地毯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75元。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康润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严惩。被告人康润福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润福与住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二中学家属楼北巷内的陈某某共同生活的想法遭到拒绝后产生怨恨并伺机报复。2017年4月10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康润福从察素齐镇土默特饭店北路西侧捡了一张白纸,到陈某某家院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从陈某某家南房的玻璃裂缝处扔进屋内,致使陈某某家床、床垫、地毯、窗帘等物被烧毁。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土左价认鉴字(2017)第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烧毁双人床、床垫、地毯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7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打火机一个证明,被告人康润福放火时使用的工具。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康润福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亦能够证明被告人康润福的基本信息。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被害人李某某与其母亲陈某某共同居住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二中学家属楼北巷内。2017年4月10日晚9点左右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之子)家南房着火,屋内一张双人床、一块地毯、窗帘等物被烧毁。同时通过自家监控发现并认出放火的人叫”润润”。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证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康润福曾有一起生活的打算,后因子女不同意,未能如愿,被告人康润福因此对证人陈某某心生怨恨。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康润福供述证明,被告人康润福与住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第二中学家属楼北巷内的陈某某共同生活的想法遭到拒绝后产生怨恨并伺机报复。2017年4月10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康润福从察素齐镇土默特饭店北路西侧捡了一张白纸,到陈某某家院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从陈某某家南房的玻璃裂缝处扔进屋内后离开。6、鉴定意见书: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土左价认鉴字(2017)第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康润福放火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75元,未造成严重后果。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康润福对放火现场和工具进行指认的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康润福处扣押打火机一个。以上证据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能印证被告人康润福放火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润福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润福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二、没收犯罪工具打火机一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娃审 判 员 霍晓宇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恒靖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