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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者尼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者尼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03。法定代表人: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娟,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房青青,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者尼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5号院4号楼4A19室。法定代表人:龚卓,董事长。上诉人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者尼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者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628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诚通公司上诉称,诚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诚通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者尼公司对于诚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者尼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九章别墅项目主会所影音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第12.2条约定:“如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使用合同货物的工程所在地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诚通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险峰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