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贺连斌、刘宗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连斌,刘宗源,刘站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民终3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连斌(又名贺连彬),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源(又名刘宗元),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站北,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被上诉人刘宗源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源(又名刘宗元),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被上诉人刘站北父亲。上诉人��连斌因与被上诉人刘宗源、刘站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连斌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判令二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不服部分为32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本案借款本金应是52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应是月息1.5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刘宗源、刘战北自愿偿还贺连斌借款32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6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偿还6万元,贺连斌表示同意;二、各方以后永无纠葛;三、一审诉讼费4500元,由刘宗源负担;二审诉讼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贺连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杜文杰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