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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志与被上诉人张风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张风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男,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风财(张凤财),男,汉族,打工,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王志因与被上诉人张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风财在一审审理时称上诉人王志向法院提供的借条是伪造的,是上诉人王志2010年开黑彩时,原告用其买福利三D彩票填写彩票号签名的码纸伪造的借条,但被上诉人张风财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王志是否开过黑彩。从通话录音内容看,被上诉人张风财亦否认向上诉人王志借款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志与被上诉人张风财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的前提是借款的事实存在,在借款时,上诉人王志明知被上诉人张风财借款是用于���合法的目的而借款给被上诉人张风财,该借贷关系才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健审判员  李敏审判员  贾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