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燕峰,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异15号异议人芮燕峰,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慧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芮燕峰于2017年6月3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审查中,异议人芮燕峰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芮燕峰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智伟审判员 吕光民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卫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