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永杰与广州方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素芳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杰,广州方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素芳,薛海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877号申请执行人:谢永杰,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林莉、蔡皓亮,系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方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路250号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赖素芳。被执行人:赖素芳,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被执行人:薛海原,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谢永杰与被告广州方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素芳、薛海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85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方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谢永杰支付使用费734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734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赖素芳、薛海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被告广州方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素芳、薛海原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因被执行人广州方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素芳、薛海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5日谢永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71428.15元,执行费为10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方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素芳、薛海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叶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