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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陶小羊与赵云飞、姜琪美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羊,赵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陶小羊。被执行人:赵云飞。本院在执行陶小羊与赵云飞、姜琪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云飞名下位于中国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桂春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