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2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兵,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胡兵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王某某的住处,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入室,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118元的黄金龙凤戒一枚、黄金花戒一枚、黄金花生挂件一件、黄金猪挂件一件、铂金项链(附钻石挂件,钻石D0.12CT,总重5.35克)一根,惠普ELITEBOOK820笔记本电脑一台。2017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胡兵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开门入室,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戴尔VOSTROV131型笔记本电脑、戴尔INSPIRONM101Z-1120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后又至临沂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章某的住处,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开门入室,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5,847元的黄金童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鼠挂件一件、黄金瓶挂件一件、黄金状元挂件一件、黄金花形耳插一副、黄金项链三根、铂金耳圈一副、铂金荡环圈一副、黄金镶宝耳圈一副、黄金手链一根、铂金花戒三枚、工艺挂件一件,联想U430笔记本电脑一台。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胡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全部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章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卫某、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监控视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相关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公安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及被告人胡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兵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兵有坦白情节,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胡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前科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王美玲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