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军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军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4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军辉,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浦江县。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本案第一起盗窃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浦江县看守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军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浙072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盛军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盛军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盛军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盛军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军辉撤回上诉。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江审 判 员 卢亮审 判 员 李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