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士成与当涂县九韵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成,当涂县九韵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296号原告:张士成,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当涂县九韵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九韵国际**栋***号。法定代表人:谢珂,该公司执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荷俊,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士成与被告当涂县九韵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士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士成负担。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