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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崔秋柏与被告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秋柏,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708号原告崔秋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超,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娟,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林。第三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秋柏与被告郴州市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秋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秋柏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秋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20元,减半收取计33410元(原告崔秋柏已预交33410元),经批准,该33410元予以退回原告崔秋柏,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崔秋柏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人民陪审员  周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艳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