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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与雷文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雷文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民初110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街道沙岗湖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英曼、刘杏娟,均系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雷文树,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台山分公司”)诉被告雷文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碧桂园台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邝英曼、刘杏娟,雷文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碧桂园台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雷文树支付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362.33元;2.要求雷文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08.1。诉讼过程中,碧桂园台山分公司放弃要求雷文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雷文树购买了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台山××商品住宅区中××碧海云天××街××号商品房。双方于2010年11月2日签订了《台山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碧桂园台山分公司向雷文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雷文树须按每月489.41元向碧桂园台山分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碧桂园台山分公司依约向雷文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雷文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拖欠物业服务费6362.33元。雷文树辩称:雷文树不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理由是碧桂园台山分公司没有升级雷文树业主卡及住户卡,导致其无法正常进入小区;雷文树于2015年3月曾多次向物业公司申请整顿其房屋旁其他住户的花园,该花园长期杂草丛生,滋生蛇虫鼠蚁,令其房屋一至三楼被白蚁侵蚀。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碧桂园台山分公司提供的《台山碧桂园业主入住登记表》、“收楼通知书”、《台山碧桂园收楼费用确认表》、《台山碧桂园物业及资料移交书》、《台山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告知函》、《台山碧桂园三期碧海云天第一批面积表(实测)》及测绘表图;2.雷文树提交的照片。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2日,碧桂园台山分公司与雷文树签订《台山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雷文树已购买的由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台山××商品住宅区中××碧海云天××街××号单位交付后由碧桂园台山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雷文树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每月每平方米1.5元及花园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计收。该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261.04平方米,花园实际面积为244.63平方米,按上述计算方式、标准,雷文树应按489.41元/月向碧桂园台山分公司缴交物业服务费。雷文树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物业交付之日起,且不论其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碧桂园台山分公司采用银行代收代缴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扣费时间为公历每月10日(节假日或系统原因顺延),雷文树应在扣费时间前保证交费账户存有足够金额以备扣费。雷文树或该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交纳违约金。该协议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2012年9月27日,雷文树对其购买的台山碧桂园碧海云天三十八街22号商品房收楼,并于当日与碧桂园台山分公司签订《台山碧桂园物业及资料移交书》。雷文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拖欠物业服务费6362.33元。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服务合同。雷文树根据《台山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台山碧桂园物业及资料移交书》接受了碧桂园台山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碧桂园台山分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雷文树应按照约定如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碧桂园台山分公司诉请雷文树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拖欠物业服务费6362.33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雷文树主张无法使用业主卡及住户卡正常进入小区,以及因其他住户花园杂草丛生导致其房屋被蛇虫鼠蚁侵害,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予采纳。雷文树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文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362.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负担17元,被告雷文树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炯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