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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黎波、卓德秀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黎波,卓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舒业灼,局长。被执行人黎波,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通津铺镇水淌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604144219。被执行人卓德秀,女,1991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象市镇大尖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1020659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黎波、卓德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通过银行查控、划拨被执行人卓德秀银行存款6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0821执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若辉审判员  张 武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