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全学与朱梦、张雪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学,朱梦,张雪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971号原告:张全学,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朱梦,男,约30岁,汉族,住延津县。被告:张雪阳,女,约27岁,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张全学与被告朱梦、张雪阳等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全学负担。审判员 王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