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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全学与朱梦、张雪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学,朱梦,张雪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971号原告:张全学,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朱梦,男,约30岁,汉族,住延津县。被告:张雪阳,女,约27岁,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张全学与被告朱梦、张雪阳等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全学负担。审判员  王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