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7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党某2某、郭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党某2某,郭某某,党某2,党某3,党某1,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庆沣,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2某,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2,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北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委托代理人党某2某,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党某2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3,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党某3之母。原审被告党某1,女,2010年7月21日,汉族。法法定代理人党某3,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党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党某1奶奶。原审被告张某,男,201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党某2,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张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党某2某,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张某爷爷。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党某2某、郭某某、党某2、党某3及原审被告党某1、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上诉人陈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元,由陈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 卫审判员 路小红审判员 刘 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润 来源:百度“”